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林州重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林州重机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林州重机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
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董
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管理及机械制造单位:集团公司本部;
(2)采矿单位:矿业公司;
(3)矿建工程单位:矿建公司;
(4)钢铁冶炼单位:林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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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8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15%。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风险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
理、关联方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本年度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管理、采
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筹资与投资、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新登记设立了中智浩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州重机物流贸易有限公
司二家全资子公司;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宫空间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二家控股子
公司;参与设立了天津锦绣圆融文化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受让了林州重机矿建工
程有限公司对方股东持有的 40%的股权、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股东持有的 8%
的股权,受让后,均由控股子公司变为了全资子公司。由于新设公司在报告期内尚未开始
运营,受让变更的公司对合并报表影响较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豁
免规定,上述实体除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外,其他均未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制定的《内部控制手册》等组织开展 2015 年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
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达到全面贯彻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
五部委颁布的《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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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标准设置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时,同时考虑定性标准和定量标
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内部控制缺陷定义
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1)一般缺陷:是指除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潜在影响或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 1%。
(2)重要缺陷:潜在影响或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 1%,但
小于 3%。
(3)重大缺陷:潜在影响或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给公司带来轻微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轻微错报、漏报;
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轻微损害。
(2)重要缺陷: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中等程度的错报、
漏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给公司声誉带来较大损害。
(3)重大缺陷: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重大错报、漏报;其
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
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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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效率不高,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
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
整改。
(2)重要缺陷: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违反
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
域;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
受到处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重
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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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林州重机现有内部控制制度
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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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 鹏 李金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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