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作为中小板上市公司,海特高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规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海特
高新制定并执行了合法合规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设立了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完善。
海特高新在财务会计、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重大事项方面均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日常运作和重大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保荐机构检查并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记录文件,经核查,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
本保荐机构检查并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
易所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在财务会计方面,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以及财
务会计系统的安全、有效。
(四)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海特高新能够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内控制度执行良好。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海特高新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合同、报表、审批手续、相关报
告、三会会议资料、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有关人员沟通;结合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海特高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特高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控制
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海特高新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基本反映
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海特高新《四川海特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雷亦 周丽涛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