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年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
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的会议文件(包括《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性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不存在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
施、授予与调整(2015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每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因此,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