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股份: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8 0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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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

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亦无公司监事参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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