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
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亦无公司监事参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