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部分条款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
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
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改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晓 阎焱 徐冬根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