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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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0日经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待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

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公司须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中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同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

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十)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须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募集资

金使用应按照执行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具体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编制募投项目专项预算,项目实

施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后签字;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预算审批,在负责募

集资金项目的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交由财务总监审批,相关财务人员和

财务总监应在审核文件上签名;

(三)项目实施部门的专项预算及财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文件披露的使用计

划,如有差异,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并定期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

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

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

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

原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关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须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须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须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须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须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须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须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须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须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须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的,须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

计费用。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管理办法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公司原 2008 年一月发布的《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2008 年四月发布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均废止。

黄山金马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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