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意见
1、本次审议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授权的有效期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的意见
1、公司事前就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并获得了我们的
认可,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许忠桂为公司向珠海华润深圳分行、宁波银行
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贷款
融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另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担保有利于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曾胜强、许忠慈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三届三十三次(临时)
董事会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映冰
刘小清
孙海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