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其中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
动合同》。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除侯亮来先生、闫旭杰先生、殷凤娇女士外,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
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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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