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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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
整》(2015年9月16日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蓝晓科技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
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1.2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8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
其他员工。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
定。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2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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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8、除侯亮来、闫旭杰、殷凤娇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侯亮来、闫旭杰、
殷凤娇作为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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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6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7
第六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1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4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17
第十章 附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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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蓝晓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成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本计划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成员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锁定期 指
转让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锁日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
解锁条件 指
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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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
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2015年9月16日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董事会审议及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和主管部门审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
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年9月16日修订)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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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成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8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成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侯亮来、闫旭杰、殷凤娇作为激
励对象的资格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
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1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A股普通股101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1.26%。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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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韦卫军 董事、副总经理 3.50 3.47% 0.04%
副总经理、董事
张成 3.50 3.47% 0.04%
会秘书
安源 财务总监 3.50 3.47% 0.04%
杨亚玲 董事 3.50 3.47%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87 86.14% 1.09%
(业务)人员(84人)
合计(88人) 101.00 100.00% 1.26%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的直系近亲
属。
侯亮来先生、闫旭杰先生、殷凤娇女士作为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和高月静
女士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
后方可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侯亮
来先生、闫旭杰先生、殷凤娇女士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1%。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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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
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四)解锁期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3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锁期 4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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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1.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21.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2.40元的50%确定,为每股21.20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6-2018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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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和第二
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
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
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
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若激励对象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档,则为“考核合格”,则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解锁激励对象当期额度;若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档,
则为“考核不合格”,则公司将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
象当期解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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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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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公司当前股价进行预测算,公司授予101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总费用
549.93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分摊。假设
授予日为2016年5月,则2016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
2016年(万 2017年(万 2018年(万 2019年(万
制性股票 总费用(万
元) 元) 元) 元)
(万股) 元)
101 549.93 213.86 210.81 100.82 24.44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一、本计划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并且公司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提供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考核规定
后,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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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激励对象的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
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
原则和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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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锁定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的,在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的机构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并在2年内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
系的机构工作,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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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
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
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
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并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并
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
买价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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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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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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