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6- 011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家
俊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会议采用投
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运
行,董事会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核后认为:公
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21,698.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5元人民币(含税),
共分配现金股利1,844.3895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
分配暂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
没有发生变更投资项目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6 年,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利新材料”)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双方拟继续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安利新材料提供计划最高额为人民币 9,4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安利新材料为公司提供计划最高额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计划为一年。
鉴于安利新材料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产充足,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业
绩良好,资信优良。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有利于降低
融资成本,发挥一体化优势,协同发展,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满足公司与控
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5年度审计工作中,
勤勉尽责、细致严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同意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和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根据《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
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
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期权行权,公司股本增加,同时,为保持公司
控制权结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做相应修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