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
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盟新材”或“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对高盟新材 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计划于 2016 年进行关联交易关联方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1208,以下简称“东材科技”)及其子公司与高盟新材的控股股东均
为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高盟新材及子公司将向东材科技及子公司采购太阳能背板用 PET 膜产品,
预计全年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不含税)。同时高盟新材及子公司将向
东材科技销售复合胶产品,预计全年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不含税)。2015
年高盟新材及子公司共向东材科技及其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合计金额 526.60 万元
(不含税),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的 1.97%。
(三)对 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
1、交易情况、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2015 年底,公司太阳能背板项目正式投产,PET 膜为生产太阳能背板的原
材料,而东材科技生产的太阳能背板用 PET 膜产品品质优良,价格公允,在行
业内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同时高盟新材在胶粘剂行业具有良好的优势,胶粘剂产
品质量及性能优异。鉴于以上情况,高盟新材与东材科技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互
惠互利的原则,高盟新材及子公司向东材科技及其子公司采购用于太阳能背板领
域的 PET 膜产品,同时销售复合胶产品。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平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公司输送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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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的签订情况
(1)交易标的:太阳能背板用 PET 膜产品、复合胶产品;
(2)交易价格:因每批产品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均不尽相同,需以
交易双方所下具体采购订单为准,价格依据公平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后执行;
(3)协议签署时间:双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
(4)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3、履行的审批程序
高盟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认可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2016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守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该事项尚需提交高盟新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高盟新材与关联方合作,该关联交易为高盟新材正常经营所需,依照《公司
章程》以及有关协议规定进行,且按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由于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较小,不会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独立性不会受到影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高盟新材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
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
构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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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迎辰 姜诚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