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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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志勇、李光、王明峰、吴亚坤、窦金凤、

李雄兴、张伟、李江曼、韩岭、徐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北京利

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

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35.7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0.72%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0.72%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9.52%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7.14% 0.1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70 16.67% 0.46%

术)骨干人员(共计 46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 9.52% 0.26%

合计 420 100% 2.73%

(四)解锁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

起计。锁定期满后,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40%;

2、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3、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2、第二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4.11 元/股的 50%确定。预

留股份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六)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57%,收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增长率下限(B)为 38%;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净利润增

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12%,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90%,收入

二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6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36%,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2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120%,收入

三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8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60%,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40%。

注:B=2/3A ,D=2/3C

假设各考核期内公司实际实现的收入较基期收入的增长率为 X,

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较基期净利润的增长率为 Y。

①若 X≥A 且 Y≥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

部解锁;

②若 B≤X<A 且 Y≥D,或 D≤Y<C 且 X≥B,则激励对象当期可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部分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各期可

解锁股票数量×(60%+Z×40%)],其中 Z 取(X-B)/(A-B)与(Y-

D)/(C-D)之间的较低值;

③若 X<B 或 Y<D,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个人考核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

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

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

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3、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201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激励对象名单及认购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约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约占公司授予前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40.9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2.27%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2.27%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10.91%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8.18% 0.2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56.7 15.46% 0.37%

术)骨干人员(共计 33 人)

合计 366.7 100% 2.39%

6、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

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确定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全体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4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按照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确定,即 16.69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工作。激励对象名单及认购情况:

获授的预留部分限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授予前股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39.8 9.79 0.25

(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71 人)

合计 39.8 9.79 0.25

9、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

解锁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原

激励对象陈宇东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80,000 股,原激励

对象邓雪艳、刘宗明、于浩、全曦、付海军、张明慧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 股,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9,922 股进行回购注销。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

根据第一个解锁期内公司实际完成的业绩考核指标计算,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6,478

股,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

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宇东先生所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000 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进行了 2015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由 470,922 股调整

为 1,177,305 股,回购价格由 11.77 元/股调整为 4.708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由 11,000 股调整为 27,500 股,回

购价格由 16.54 元/股调整为 6.61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

12、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

激励对象张志勇、李光、王明峰、吴亚坤、窦金凤、李雄兴、张伟、

韩岭、徐勇、李江曼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回购数量和回购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回购数量由 114,000 股调整为 285,000 股,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70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61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三、回购注销原因说明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取消其激励资

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取消激励资格,其中

张志勇、李光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张志勇、李光

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股票共计 96,000 股;王明峰、吴

亚坤、窦金凤、李雄兴、张伟、韩岭、徐勇、李江曼为公司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股票共计

18,000 股。因此,董事会决定将离职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4,000 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四、 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回购注销数量及调整依据

1、根据前述原因公司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14,000 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

(一)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在授予日

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利德曼股票进行

回购。

2、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确定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

2015 年 8 月 27 日总股本 170,118,016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3、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根据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限制

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为:

Q Q0 (1 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据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96,000 股×

(1+1.5)=240,000 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8,000 股×(1+1.5)=45,

000 股。

(二)回购注销价格及调整依据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授予日后发生

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

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确定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 2015 年 3 月 6

日总股本 157,665,000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每 10

股 1.5 元(含税)。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完毕。

3、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确定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

2015 年 8 月 27 日总股本 170,118,016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根据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

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

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为:

P=(P0-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的比率。

据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92-0.15)

元/股/(1+1.5)=4.708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6.69-0.15)元/股

/(1+1.5)=6.616 元/股。

五、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3,010,015 26.65% - 285,000 112,725,015 26.60%

1、国家持股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113,010,015 26.65% - 285,000 112,725,015 26.6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31,132,540 7.34% - - 31,132,540 7.35%

境内自然人持股 81,877,475 19.31% - 285,000 81,592,475 19.25%

4、外资持股 -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1,080,220 73.35% - 311,080,220 73.40%

1、人民币普通股 311,080,220 73.35% - 311,080,220 73.4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4、其他 - - - -

三、股份总数 424,090,235 100.00% - - 423,805,235 100%

六、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957,695 股调整为 8,672,695 股,激励对象总

人数由 102 人调整为 92 人。其中,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 34 名,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84,000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 58 名,尚未解

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2,500 股。股本总额由

424,090,235 股调整为 423,805,235 股。

因不符合激励条件而回购注销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确认股份支

付的费用,在报告年度仅就其余有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本年费用予

以足额确认。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七、其他事项

201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

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八、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志

勇、李光、王明峰、吴亚坤、窦金凤、李雄兴、张伟、韩岭、徐勇、

李江曼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8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进行了

审核,一致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志勇、李光、王明峰、吴亚坤、

窦金凤、李雄兴、张伟、李江曼、韩岭、徐勇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及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回购数量由

114,000 股调整为 285,000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为 4.70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616 元/

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要求执行。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宜。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其内容和

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尚需要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手

续。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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