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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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

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

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

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

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

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

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

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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