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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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16-01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5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16,51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1,992,008.1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4,525,991.83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11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四川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易盛”)与招商银行

成都红牌楼支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

议”),公司及四川新易盛在上述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号

128904816310809。截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专户内余额为 173,213,706.29 元。

该专户仅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分批增资或借款四川新易盛实施光模块生产线

建设项目、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四川新易盛已在招商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

128905169210306。截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专户内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光模块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四川新易盛已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号

649166666。截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专户内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光模块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及四川新易盛的专户余额合计为 373,213,706.29 元,较募集资金净

额 364,525,991.83 元增加 8,687,714.46 元的原因为:(1)公司尚未转出的上市

前自有资金垫付的发行费用为 5,011,262.17 元;(2)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为 3,610,600.00 元;(3)利息及手续费影响为 65,852.29 元。

二、公司及四川新易盛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四川新易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四川新易盛和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四川新易盛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捷、谢云山可以随

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

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向公司及四川新易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银行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四川新易盛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四川

新易盛、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东莞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四川新

易盛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及四川新易盛、银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莞证券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119

号《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40 万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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