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曾双静、吴志君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佳电股份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922
注册资本: 543,667,277 元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 7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 247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明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王红霞
联系电话: 86-454-88488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佳电股份发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佳电股份履行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关注佳电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
1、督导佳电股份规范运作
事项,持续关注佳电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佳电股份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
佳电股份合法合规经营;督导佳电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定期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
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
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承诺履行的执行等情况。
2、现场检查工作 (2)专项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分别对公司 2015 年经营业绩大幅下
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调整以及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尚未落实等方面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采
取相关措施解决。
3、督导佳电股份募集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访谈公司高管和财务人
使用情况 员、逐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取重大合同和大额资
金凭证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受行业、市场不利因素影响,募
投项目进展不如预期,发行人已对项目安排作出调整,具体尚需
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审慎决策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事宜,并履行必备的决策程序。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前均提前
4、督导佳电股份严格履行
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内容发送给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予以
信息披露义务
认真审阅、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均履
行了事先提交保荐代表人审阅的程序。
五、其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佳电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佳电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佳电股份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
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
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电股份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佳电股份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佳电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佳电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佳电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佳电股份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
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曾双静 吴志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