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3 月 25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联系人 覃文婷、王骥跃
联系电话 021-6849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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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20
注册资本 293,348,0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 58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振宇
实际控制人 钱胡寿、钱振宇
联系人 胡蕴新
联系电话 0510-869006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5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6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 年度报告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披露
2013 年度报告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2013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年 3 月 19 日、2013 年 4 月 22 日、2013 年 7 月 23 日、2013 年 10
况
月 23 日、2014 年 3 月 24 日、2014 年 7 月 24 日、2015 年 9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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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
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2013 年 10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16 日、2015 年 12 月 1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4 次现场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行为规范》、《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公司治
理,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重
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
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293,975,177.30 元,投资于“年加工 2.5 万吨混炼胶密炼中心扩建项
情况 目、年产 7,000 吨工程橡胶制品生产项目、年产 10,000 吨车辆及
建筑密封件建设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
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
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对于
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先审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
意见情况
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
情况一致,未发现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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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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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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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覃文婷 王骥跃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