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1、为了支持公司及所属项目开发,公司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粮集团”)申请 60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项目开发或补充公司经营发展
所需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期限三年,授信额度期限三年,利率为不超过额度项下
每笔借款对应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
2、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本次关联
交易的专项意见;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
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将进一步推进公
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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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
(此页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云昌 孟 焰 李曙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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