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6-025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3%以上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暨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周国建先生(持有公司 113,644,600 股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的 21.83%)的提案,提出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议案》两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本公司认真进行了自查,确认本
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自查
报告》见附件。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验资机构等中介
机构具体承办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工作;
2、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
用中介机构的协议、股份认购合同等;代表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签署、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3、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或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的非公开
发行方案)框架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以及相关政策环境的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具体事宜;
4、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审核、发行定价、股份登记等过程中,代表本公司与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沟通;
5、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认购、询价、定价等有关事宜;办理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监管、新增股份登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信息披露等事务;
6、批准、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过程中
的重大合同,并办理有关事宜;
7、在不改变项目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
适当调整;
8、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董事会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9、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约定的与股本相
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0、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
相关事宜;
11、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2、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认为上述议案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上述临时议案,会议其他
事项不变。增加临时议案后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见 2016 年 3 月 26 日的巨潮资
讯网(http://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自查报告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
部门事先批准。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规定。
四、本公司不存在下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得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
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公司现时具备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