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 0 2 5 2 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 0 1 6 -0 1 2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 年度华新机电(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向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
“电科院”)、杭州国电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销售起重设
备及配件 2,620.38 万元,其中构成关联交易的金额为 8-12 月的销售收入 1,452.43 万元。
2、公司 2015 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华新机电 100%股权,2015 年
8 月 1 日起,华新机电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电科院原为华新机电大股东,收购完成
后成为公司持股 5.27%的股东。机械公司为电科院的控股子公司。同时,电科院党委书
记兼副院长庄荣先生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担任公司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电科院及其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庄荣先生已回
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电科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公司住所 杭州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彭桂云 注册资本 7265 万元
发电工程调试、试验及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动力工程装置、化学及材料工程、电气
及自动化系统、环保及节能节水技术、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水
经营范围 利工程、电力工程、起重及工程机械、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承包及技术咨
询服务,电力设备检测,工程及设备监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培
训服务,会务服务,《发电与空调》期刊的发行,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2、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115,275 万元,净资产为 68,050 万元,营业务
收入为 62,833 万元,净利润为 9,717 万元(经审计)。
3、关联关系
电科院原为华新机电大股东,收购完成后,电科院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电科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庄荣先生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担任公司董事,电科院为公
司关联方。
(二)杭州国电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杭州国电机械设计研究院有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 10 号 2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限公司 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沈寿林 注册资本 1550 万元
制造:水利、环保、制冷工程以及起重机械和水工金属机构。服务:水利设备、电
力设备、建筑设备、环保设备、制冷设备、机械设备、水工金属结构的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电力设备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承接水利工程、环保工程、
制冷工程。
2、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机械公司总资产为 10,466 万元,净资产为 1,822 万元,
2015 年度实现营业务收入为 23,817 万元,净利润为 198 万元(经审计)。
3、关联关系
电科院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机械公司为电科院控股 70%的子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机械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5 年 8-12 月华新机电向电科院销售电气控制系统 7.09 万元,向机械公司销售起
重设备 1,445.33 万元,合计金额为 1,452.43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价格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的制定主
要依据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主要是全资子公司华新机电与电科院、机械公司发生的日常销售产品的关
联交易。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和价格、交货进度、工厂进度、安装验收等情况,
确定履约保函、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验收款以及质保金的支付金额,并严格执行。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合同双方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交易按
市场方式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
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董事会召开日与该关联人累积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董事会召开日,2016 年全资子公司华新机电与电科院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各
类关联交易金额为 0 万元。
八、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1、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
项议案。
2、此项合同签订价格是根据公平、公允原则参考市场价格进行定价,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是基于合同双方生产经营需求所发生的,也是必要的,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监事会发表意见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价格的确定符合市场化、公允化的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
利益;关联董事对上述事项已回避表决。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