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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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股

份”)内部控制,促进渤海股份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渤海

股份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证子公司

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渤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渤海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

公司。全资子公司指渤海股份持有其 100%股份;控股子公司指

渤海股份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参股公司指渤海股份持有其股份在 50%

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渤海股份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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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的义务。渤海股份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

行股东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渤海股份其他制度,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

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

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渤海股

份的监督。

第五条 渤海股份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制度及时

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渤海股份

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办法的

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渤海股份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

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

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

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渤海股份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

流程制度,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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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监督。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渤海股份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渤海股

份将视其情况予以经济处罚、降职降薪、辞退等,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须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渤海股份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渤海股份产业

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渤海股份的主业发展。

第十一条 渤海股份及其子公司设立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新

公司必须经渤海股份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

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章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在渤海股份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

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渤海股份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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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

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委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股东会是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

召开股东会议时,由渤海股份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的股权代表

(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

加会议,股权代表应依据渤海股份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十六条控、参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推荐,经控、参股子公司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渤海股份推荐,由控股

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独立董事,确实

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控股子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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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一名总经理,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

提名,经渤海股份审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控股子公司章

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渤海股份审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主要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工作。控

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需经渤海股份批准。财务负责人必须接受

渤海股份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股东会

及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

有到会股东、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

重大会议,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

司章程等规定,应当事先征求渤海股份的意见,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报渤海股份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判断所议事项

是否须经渤海股份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由渤海股份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

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渤海股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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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其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报告渤

海股份,若须由渤海股份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在完成渤海股

份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予以审议。

第二十三条 控、参股子公司形成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决议应当在该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有关会

议资料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报渤海股份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渤海股份有权依照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向子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可根

据需要对其委派或推荐的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

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渤海股份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聘任及任期需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

在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履行下列程序:

(一)渤海股份人力资源部以渤海股份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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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二)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三)报渤海股份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及中层

(含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由

渤海股份人力资源部发文任命。

第二十九条 非经渤海股份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批准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渤

海股份人力资源部备案。控股子公司的中层干部应在其任命或解

聘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 由渤海股份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应按所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且

对本公司负责。渤海股份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

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

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渤海股份反馈。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

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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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渤海股份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

自身的业务规划和经营目标,确保渤海股份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

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本

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再提交子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同时报渤海股份及渤海股份

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渤海股份提供经营分析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

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半年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的 7 月 31 日前,

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 1 月 31 日前。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子公司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切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经子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渤海股份考察、论证(必要时可

外聘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并按照渤海股份投资项目管

理程序决策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

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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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对外融资时, 要严格按照渤海股份《对

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和抵押要严格按照渤海股份

《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信托、租赁等重大日常

经营性事项协议签署前报渤海股份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履行渤海

股份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报送渤海股份财

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向渤海股份办公室报送其企业营业

执照、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等制度的文件资料。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公司章程或

其他制度后,应于变更、修改或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渤海股份

办公室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渤海股份办公室的相关资料

及时更新。

第四十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范围:

委托理财及投资证券、基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高新

技术研发);若子公司必须进行前述投资活动,则参照对外投资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渤海股份批准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在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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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

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渤海股份办公室,并按照渤海股份《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

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批准后

控股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四十四条渤海股份财务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财务总监负

责对子公司财务人员、资金调度、资产处置、投融资决策、预算

执行等财务工作的开展,且同时负责对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指导、

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渤海股份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业务

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和实施与渤海股份统一的会计政策,使用统

一的会计核算软件;子公司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渤海股份《公司章程》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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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子公司要及时将财务管理制度报送渤海股份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渤海股份审计部依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对

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以下各类审计工作: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单位负

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

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渤海股份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

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及时整改。。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由渤

海股份统一负责管理,并由渤海股份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信息披

露。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明确内部有关

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证渤海股份信息披露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十条 渤海股份董事会秘书负责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渤海股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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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责成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及时沟

通和联络。

第五十一条 渤海股份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

况时,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第五十二条年报公布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与渤海股份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遵守目标责任书的约定,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不得隐藏、隐瞒、虚增利润。

第五十三条 渤海股份根据子公司所占用的资源规模、实现

的经济效益,结合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

渤海股份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落实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的奖惩。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

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 对于渤海股份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渤海股份或

者其所在的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渤海股

份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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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除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外,

还应遵循并执行渤海股份制定的其他适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子

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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