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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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 号)的要求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母公司 2015 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 395,266,640.64 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265,027,267.17

元,2015 年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6,502,726.72 元,2015 年末未分配

利润为 481,365,136.89 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

际情况,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 2015 年度拟进行利润

分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

152,426,044.20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各类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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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情况。

(二)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

缺陷。

三.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

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

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2015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

尽责,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

机构,年度服务费用合计为 284 万元人民币,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

议上对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七十次(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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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2003]

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

120 号)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披

露了对外担保情况。2015 年没有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担保的违规事项发生,同时公司最大限度地控制对外担保数

额,2015 年公司累计担保总额控制在总资产范围内。

五.《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

以及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以

及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发表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在发出《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

保险、以及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将相关材料

交予我们审议。

(二)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 年度)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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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

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 年度)会议

审议的《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购买产品等

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

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在此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此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更

好地发展。

七.《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

担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担

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发表

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

贷款、担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前,已经将相关材料交予我们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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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 年度)会议审议。

八.《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

担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 年度)会议

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担保增信、

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

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在此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此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更

好地发展。

独立董事:

霍文营 张圣平 刘红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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