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15年度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
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我们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各自的专业
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项目投资与资产处
置、审计工作及内控、薪酬激励等工作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现
将我们在201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内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为霍文营、张圣平、刘红霞。2015年7
月24日,独立董事罗林先生因个人原因,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相
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2015年10月31日,公司第六十七次(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本
届董事会一致。2015年12月10日,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张圣平先生
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
会职务。2015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霍文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规定,张圣平、霍文营先生的辞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
之前,张圣平、霍文营先生同意继续履行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相关专
门委员会的职责。公司将在张圣平、霍文营先生留任独立董事期间尽
快增补合适人选。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霍文营、张圣平为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成员;独立董事刘红霞、张圣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刘红霞任召集人;独立董事霍文营、刘红霞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霍文营任召集人;独立董事霍文营、刘红霞为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霍文营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张圣平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内控委员会成员。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霍文营,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建筑
设计总院副总工程师、结构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兼任香港工
程师协会会员、英国皇家注册工程师、教育部卓越工程师计划委员会
委员、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生导师等职。
张圣平,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
授,院长助理、高层管理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金融数学与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
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红霞,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博士后合作研究导师。兼任北京企业内控专家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财政学会理事,并为金自天正(600560)、方大化工(000818)、
南国置业(002305)、新黄浦(600638)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
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霍文营 13 13 7 0 0 否 2
张圣平 13 13 7 0 0 否 2
刘红霞 6 6 4 0 0 否 1
罗 林 7 7 1 0 0 否 2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我们出席会议并充分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
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议案提出
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对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公开发行债券以及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
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
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重大异议。
(二)在各专业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和内控委员会,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各独立董事的专
业特长,我们分别在各专业委员会中任职,并分别担任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
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定期报告制作期间,我们切实履行审计
委员会相关职责,主持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前就公司相关
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沟通,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作用,保证了公司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的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2015 年主持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改选第十届董事会
部分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2015 年,我们主持召开了 1 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尽职情况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薪酬方案等,并将该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2015 年,我们还主持召开了内控委员会,审议了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15 年,我们在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编制和日常关联交易审定过
程中,认真地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
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
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1.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2014年度)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借款(担保)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2014年度)会议审议的《关于关
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并由公司为上述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业务和融资渠道,增加融
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上述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客观地对公司的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
认为公司的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1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
行了审核,认为: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发布业
绩快报。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
年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通过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考察后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审计及内控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
进行审计。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2014年度)会议及公司第六十五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均决定2014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152,426,044.20元,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七)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公司第六十六次(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公司第六十七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事宜。以上资本市场融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全体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方案内容
推进相关工作。
(八)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了《信达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利润
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得到保护。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
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
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
股东权利,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相关政策的最新要求,我们
同意公司制订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
股东回报规划》。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以前年度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并
向社会公开披露,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
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始终重视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
格遵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度,公司
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对外披露信息,未发生违反规定的事项。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5年度,公司探索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与内部审计工作结合的新
思路,充分发挥两项工作相互促进作用,提升工作成效,以《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为依据,深入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认真整改缺陷和问题,提升公司规范化管理水平。此外,公
司还开展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公司运营各流程进行
全面评价。经过测评,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
履行职责。其中,公司董事会全年召开了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4年年度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促进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开展的
工作有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年报编制监督、年审会计师工作
监督与评价、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任建议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开展了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提案等审议工作;董事会内
控委员会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监管要求和市场形势,对公司的
内控管理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观2015年度,公司规范运作,经营活动稳步推进,内控制度体
系完善,财务运行稳健、健康,关联交易公平公开,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诚信原则,勤勉尽
责,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罗林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以后会一如既往的关心公司发展,给予公司支持和帮助。
公司独立董事刘红霞女士将在上一届独立董事奠定的良好工作
基础之上,勤勉尽职,发挥专长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
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我们也衷心希望公司在
第十届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最后,对公司经营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
们2015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
霍文营 张圣平 刘红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