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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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6-024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24 日-2016 年 3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8,083,5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9506 %。其中,出

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3,946,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2328%;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3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083,5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5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46,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6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13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 候选人:严俊旭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1.2 候选人:金亮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1.3 候选人:刘明生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1.4 候选人:马龙飞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 候选人:严俊旭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1.2 候选人:金亮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1.3 候选人:刘明生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1.4 候选人:马龙飞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1 候选人:杨校生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2.2 候选人:惠彦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2.3 候选人:张振安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1 候选人:杨校生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2.2 候选人:惠彦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2.3 候选人:张振安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1 候选人:徐蓓珍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3.2 候选人:高雪昭 同意股份数:503,947,30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1 候选人:徐蓓珍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3.2 候选人:高雪昭 同意股份数:1,947,301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8%。5、逐项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5.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8%。

5.2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8%。

5.3 决议的有效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8%。

7、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5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8%。

8、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83,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8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吴雪瑞 、单辉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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