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1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

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万方源”)提出的书面提议,提议在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公司《关于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更新后)及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

会议对象等内容。

2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在北

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4:45 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A 座 30 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

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

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32,600,000 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2.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17,540,4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6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3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按《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本议

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对该

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9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对外

4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担保相关协议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

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94%。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54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54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6

万方发展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一辉 律师

(签名)

陈祎萌 律师

(签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方发展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