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二)

来源:上交所 2016-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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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鉴 证 报 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号 北 环 中 心 22层

电话:010-82250666  传真:010-82250851  邮政编码:100029

北康必毕会汁师事务所(特殊许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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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日常 信息 披 露工 作备 忘 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5修订)》的有关规定

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

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

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我 们 认为 ,贵 公 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 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 13号])及《上市公

司 日常 信息 披 露工 作备 忘 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5修订)》等的有关规

定 编 制 , 如 实 反 映 了 贵 公 司 2015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

本 鉴 证报 告仅 供 2015年 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我们

同 意将 本报 告 作为 2015年 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兴华 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彩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叶 民

中国.北京 中 国注册会计师: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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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六 年 三月 二十五 日     李杰

第 2页

www.xhcpas.com

地址 北京 市西 辘区 搭 民路 18号北 环 中心 22屡  邮■ ioa029    Add: Level 22.Nornth Ring Centar, N018 Yumin Road.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C:100029

电话 +86-10.82250666传真 :+a6.io-82250851电 子邮 件 :xhcpas@xhcpascom    Tel= +86-10-82250666  Fax: +86-10-82250851   E-mad:xhcpas@xhcpascom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北京空

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74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8,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00,000,000.00 元,扣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2,100,000.00 元 后 , 共 收 到 股 东 认 缴 股 款 人 民 币

587,900,000.00 元。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验字第

03010072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 587,900,000.00 元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 2015 年度未使用募集资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合计为 587,899,900.00 元,差异 100.00 元系 2015 年 12 月 23 日账户自动扣

除的开户费。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公司一直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

用专户。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募集资金专

户所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协议履行情况良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 11050110123900000050 587,899,900.00

空港支行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审计机构认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上证公字[2013]

13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进行了核查,出具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上证公字[2013]13 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58,790.00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截至期末累

已变更 截至期末

本年 截至期 计投入金额 项目可行

项目,含 调整后 截至期末 投入进度 项目达到预 是否达

募集资金承 度投 末累计 与承诺投入 本年度实 性是否发

承诺投资项目 部分变 投资总 承诺投入 (%)(4) 定可使用状 到预计

诺投资总额 入金 投入金 金额的差额 现的效益 生重大变

更(如 额 金额(1) = 态日期 效益

额 额(2) (3)= 化

有) (2)/(1)

(2)-(1)

偿还银行贷款 否 58,790.00 未调整 不适用 0.00 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不适用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无

4

注 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 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 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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