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2015年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
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一事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并得到有效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
案》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于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
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定。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58,666,6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
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七、关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红外热像仪产业化升级项
目”和“非制冷红外焦平面阵列探测器国产化项目”已建设完成,为充分发挥节
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将节余
募集资金59.79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
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李纪南 徐金发 潘自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