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外担保、内控自我评价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落实,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5 年度及累计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审查公司提交的 2016 年度拟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
担保对象福州大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是福州大通控股子公司,公司
2016 年度拟为该两个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
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
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
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
控制。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
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健全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在充分了解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后,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满足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
状况提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安排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及绩效考核进行审查,我们在进一步核
查之后认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均严格根据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及 2015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基于此,我们同意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安排。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关联交易切实可行,
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很好地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关联交易是公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
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遵循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77,653,481.25
元,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825,077.79 元。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
策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能
够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