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文件,公司向陆永、复星瑞
哲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中植金控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东方创投、海尔创投等五名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我们审阅相关议案、预案及认购合同等内容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现金
流,加速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由于陆永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陆永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
关联交易。经审阅相关议案内容,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增强
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彰显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
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次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
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 飞 张 峥 童 敏 明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