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6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额,是基于双方2016年可能发生的关联
交易情况做出的合理预测。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
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同意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 飞 张 峥 童 敏 明
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