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
险。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2015年度经营状
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
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
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
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
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五、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
工作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业从业资格,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
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
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价格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预计2016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预计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一江 黎 伟 王红波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