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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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合理预计情况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 2016 年度与控股股东健康元及其子公司(同一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 58,147.34 万元,其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与健康元 2015 年-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健康元之附属公司 2016 年就采购商品交易上限金额为 57,200 万元,

本次预计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比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金额

超 出 约 947.34 万 元 , 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资 产

(434,625.53 万元)的 0.22%,无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蓝宝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5,702.4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434,625.53万元)的1.31%,无

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2016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

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的,是一种公允、合理的定价方式,

交易符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

需要,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在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

根据需要实施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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