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是二次会议审议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年末总股本 396,889,547 股
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确定公司本次分配的
利润为人民币 198,444,773.50 元。
2、本次现金分红金额约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31.87%。
3、本次分配预案是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并
基于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