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16-014 号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公告了《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公告》。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
商睢民初字第 0345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事项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时间:2016 年 03 月 24 日
诉讼机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基本情况:2015 年 9 月 6 日,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是被告股东,持
有被告 22.52%的股份。被告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通知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 8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董事会书
面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但是,被告董事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原告提
案,即未依法将原告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公告,也未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原告提交的临时提案。
二、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
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持有股份比例达到被告已发行股份的 5%的时
间节点时,未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公告并进行充分
信息披露。由于原告及相关责任人在收购公司股份时存在违法行为,受到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警告处罚和罚款处理。鉴于原告的违法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案被告在拟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收到原告及其一致行动人上
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临时提案”后,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原告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临时议案”并无不当,符合法
律规定。因此,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要求依
法撤销被告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
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规定, 法院就本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撤销被告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诉讼请求。
2.、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由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
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
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次公告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对
本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 03457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