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042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23 日--2016 年 3 月 2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恒通国际创新园 C9 楼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
6、会议的召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5,521,0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2482%。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53,087,8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4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计 3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8,608,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97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3,092,4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7492%。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8,012,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对 596,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2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2,495,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66%;反对票 596,458 股,占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4%;弃权票 2 股,占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7,959,14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15%;反对 647,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2,442,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2%;反对票 647,258 股,占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弃权票 2,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7,824,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89%;反对 731,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2,307,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1%;反对票 731,358 股,占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75%;弃权票 5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律师和张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