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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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被保荐公司简称:康拓红外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宇涛 联系电话:18601137099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彤 联系电话:139111860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 是

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不适用

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 是

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 是

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 是

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 是

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无

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5年发表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 不适用

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 不适用

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 不适用

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 是

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

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9.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3.内部控制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 配合良好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 是 不适用

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3)如违反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

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

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4)若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

生的直接损失为限,赔偿

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

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

案为准;(5)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

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上述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

同)届满后24个月内,其

无减持所持有公司上述

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

持有公司的股份,维持控

股地位;(8)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24个月后,其减

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

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

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9)如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

将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

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

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

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10)若其违

反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神 是 不适用

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承诺:(1)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

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

同)届满后24个月内,其

无减持所持有公司上述

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

持有公司的股份,维持控

股地位;(4)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24个月后,其减

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

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

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5)若其违反上

述承诺的,其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6)如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

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7)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8)招股说明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其将按届时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

售的股份,在发生上述应

购回情形10个交易日内,

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

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9)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

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

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

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10)

发行人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

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

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1)公司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表

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是 不适用

的法人股东航天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

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其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的股份总数的100%,减持

价格不低于其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4)如违反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

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其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

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如违反已作出的承

诺,并对发行人造成直接

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承

担赔偿责任。

4、公司法人股东瑞石投 是 不适用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承诺:(1)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

的,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

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时的股份总数的0-100%,

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3)如

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

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4)如违反已

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

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丰 是 不适用

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承诺:(1)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50%,自其所持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出全部

剩余的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其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3)如

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

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4)如违反已

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

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自然人股东秦勤、 是 不适用

殷延超、南振会、公茂财、

农时猛、孙庆出具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2)作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

会、公茂财、农时猛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其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且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上

述承诺仍然适用;(3)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

会、公茂财同时承诺,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

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自违反承诺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

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

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锁定期3个月;如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行人

指定的账户;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

将向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5)未来公司股东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时,表示同意并将投

赞成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代表人:

陈宇涛 徐彤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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