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被保荐公司简称:康拓红外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宇涛 联系电话:18601137099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彤 联系电话:139111860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 是
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不适用
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 是
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 是
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 2次
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 是
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 是
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无
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5年发表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 不适用
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 无
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 不适用
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 不适用
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 是
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
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9.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3.内部控制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 配合良好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 是 不适用
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3)如违反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
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
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4)若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
生的直接损失为限,赔偿
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
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
案为准;(5)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
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上述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
同)届满后24个月内,其
无减持所持有公司上述
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
持有公司的股份,维持控
股地位;(8)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24个月后,其减
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
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
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9)如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
将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
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
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
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10)若其违
反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神 是 不适用
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承诺:(1)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
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
同)届满后24个月内,其
无减持所持有公司上述
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
持有公司的股份,维持控
股地位;(4)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24个月后,其减
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
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
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5)若其违反上
述承诺的,其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6)如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
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7)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8)招股说明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其将按届时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
售的股份,在发生上述应
购回情形10个交易日内,
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
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9)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
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
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
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为准;(10)
发行人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
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
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1)公司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表
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是 不适用
的法人股东航天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
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其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的股份总数的100%,减持
价格不低于其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4)如违反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
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其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
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如违反已作出的承
诺,并对发行人造成直接
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承
担赔偿责任。
4、公司法人股东瑞石投 是 不适用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承诺:(1)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
的,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
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时的股份总数的0-100%,
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3)如
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
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4)如违反已
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
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丰 是 不适用
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承诺:(1)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50%,自其所持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出全部
剩余的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其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3)如
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
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4)如违反已
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
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自然人股东秦勤、 是 不适用
殷延超、南振会、公茂财、
农时猛、孙庆出具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2)作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
会、公茂财、农时猛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其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且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上
述承诺仍然适用;(3)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
会、公茂财同时承诺,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
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自违反承诺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
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
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锁定期3个月;如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行人
指定的账户;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
将向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5)未来公司股东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时,表示同意并将投
赞成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代表人:
陈宇涛 徐彤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