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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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腾信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宏兴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黎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 发表的独立意见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

见 7 次,具体如下:

2015 年 3 月 26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5 年 3 月 26 日,发表关于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3 月 26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

2015 年 8 月 24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15 年 9 月 9 日,发表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2015 年 10 月 17 日,发表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2

7. 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年度持续督导

跟踪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

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持续督导机构建立健全了持续督导业

规 务工作底稿制度,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

底稿内容完整、记录保管合规、结论明

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

工作的全过程。

10. 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共培训 1 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3 月 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持续督导监管案例等。

11. 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无 不适用

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无 不适用

3

实际控制人变动

5. 募 集 资 金 存 无 不适用

放及使用

6. 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 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 收购、出售资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无 不适用

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 无 不适用

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无 不适用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

1、徐炜做出的各项承诺

4

(1)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期间,将依据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

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

确定并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公司及其股

东利益不受侵害;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保证

绝对禁止利用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房产及

其他资产,以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 是 不适用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

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减持方式:在本人所发

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本人减持股

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期限: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0% ;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

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5

份总数 40% 。本人在减持所有的发行股份前,

应提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并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徐炜承诺:将严格 是 不适用

履行公司首次开发股票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

锁定承诺,自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一.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是 不适用

制人期间,将依据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

则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

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

化原则确定并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发行

人及其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

允决策程序;二.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绝对禁止利用任何方式占

用发行人资金、房产及其他资产,以保障发行人

6

及其股东的利益。

(5)一、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腾信股份股东的 是 不适用

义务,充分尊重腾信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

腾信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

中国公司法以及腾信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

经本人提名的腾信股份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

诚信和勤勉责任。二、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腾

信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果腾信股份在今后的经

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腾信股份的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

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

受腾信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

位,就腾信股份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

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腾信股份

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议。三、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

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腾信股份签订的各种关联

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腾信

股份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

收益。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腾信股份造成损失,

本人将向腾信股份作出赔偿。

(6)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是 不适用

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7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

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控股股东对公司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是 不适用

缴纳情况的承诺:若发行人因历史上存在的任何

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到相关部门追究,并经该等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

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受到相关部门处

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提出

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得相关部门支持,控股股

东徐炜将无条件全额代为承担由此产生的补缴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处罚款项等责任,并

全额补偿发行人为该等事项所支付的其他相关

费用,确保发行人不致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8)本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徐炜承诺:将严格 是 不适用

履行公司首次开发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

锁定承诺,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 是 不适用

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

8

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

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二、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腾信创新的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

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

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

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

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活动。三、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腾

信创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

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腾信创新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腾信创新

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腾信创新,由腾信

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

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腾信创新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

造成腾信创新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腾信创新

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0)如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 是 不适用

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

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9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

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

承诺,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当本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

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若采取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

价,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

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人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但如果

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10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本人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

方案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

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

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投票同意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开发行全

部新股;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特思尔大宇宙(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做

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是 不适用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在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一、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腾信股份股东 是 不适用

11

的义务,充分尊重腾信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

障腾信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

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腾信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

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腾信股份董事依法履行其

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二、保证本公司以及本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

与腾信股份发生严重影响腾信股份的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腾信股份在今后的经营

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

交易时,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腾信股份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腾

信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

腾信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的

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腾信股份

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议。三、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腾信股份签订的各种

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

会向腾信股份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

的利益或收益。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腾信股份

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腾信股份作出赔偿。

(3)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是 不适用

东,按照法律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并严格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

12

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

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期

限: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比例为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以内。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4)股东特思尔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 TCI 关于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保证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

13

施,促使其境内控股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参与竞争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

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保证

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发行人的份额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 5%以上的期间内,其境内控股企业有任何

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

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

机会通知发行人。

3、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是 不适用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一、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腾信股份股东 是 不适用

的义务,充分尊重腾信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

障腾信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

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腾信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

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腾信股份董事依法履行其

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二、保证本公司以及本

公司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不与腾信股份发生严重影响腾信股份的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腾信股份在今后的经

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关

联交易时,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腾信股份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

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

腾信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

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

14

就腾信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

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腾信股

份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议。三、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腾信股份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

不会向腾信股份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

外的利益或收益。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腾信股

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腾信股份作出赔偿。

(3)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是 不适用

东,按照法律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并严格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

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

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期

限: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比例为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以内。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个交易

15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4、腾信股份做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 是 不适用

并承诺: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披露的事项,本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2)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 是 不适用

及净资产规模将有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的经

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

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形成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

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承诺,

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

集资金使用,提升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公司承

16

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

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

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

地投入使用。同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签订和执行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地使用募集资

金。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将结合当

时的市场状况、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科学规

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公司

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牢牢把握

市场契机、积极布局,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

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力求加快实

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3、进一

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承诺,将依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

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公司在互联网营

销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借助技术创新、

服务能力提升,深度开展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

有效提升本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

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4、优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承诺,

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

17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

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

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

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

合理回报。

(3)由发行人提供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是 不适用

票并上市文件中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会对该等财务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述承诺为发

行人董事会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董事会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发行人董事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 是 不适用

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

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

体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

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18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

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股价稳

定具体方案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

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 是 不适用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

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开发行全部新

股;在有权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19

遗漏后 3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

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

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转增股

本、发新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确定,且按照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的价格和二级市场孰高原则确定;本公司首次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

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腾信股份、徐炜、高鹏、高毅东、林彤、林

志海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 是 不适用

发行人:如公司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利

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措施,公司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如控股股东

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控

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控股股东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20

并实施完毕。董、高(不含独董):如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股价稳定具

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 是 不适用

并承诺: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将严

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并承诺:如果本

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

在本人作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管将严格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并承诺:如果本人

21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

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在

本人作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承

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无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22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吴宏兴

王黎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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