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和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
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30,000 万股,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
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星集团”)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星集团拟以现金人民币
36,875 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平安汇通拟以现金 5,980 万元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公司与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星业一号”)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星业一号”拟以现金 1,566 万元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公司与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星业二号”)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星业二号”拟以现金 1,679 万元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1)双星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2)
“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402号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部分中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
子公司的管理/业务骨干等31名自然人;(3)“星业一号”与“星业二号”出资
人为公司部分员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4.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
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
关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涉及关联董事需回避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王竹泉、李业顺、王荭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