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部分日常交易涉及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
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公司2016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
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3、我们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审计工作质量符合行业监管
要求,自履职以来,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在公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同意继续聘任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