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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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的委托,担任创维数字与创
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液晶”或“液晶器件”)股东实施发行股份
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
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编号:16021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并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液晶器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2014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模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
了大华审字[2016]003890 号、大华审字[2016]003891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原法律意见
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问题: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液晶科
技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性批复,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外资主管部门
有关标的公司股权变动的批准。上述批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商务部对战略投资者入股上市公司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明
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同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进行风险提示。2)
外资部门有关股权变动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得相
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商务部对战略投资者入股上市公司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液晶科技正在履行战略投资者
入股上市公司审批事项对应的申报筹备工作(包括液晶科技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就本
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由注册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由大使馆认/
领事馆认证手续),预计将于 2016 年 4 月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并结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战投规定》”)关于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液晶科技取得商务部关于同意液晶科技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复不存在法律
障碍,但最终是否能够取得上述批复尚待商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上市公司已在《重组
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在取得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对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进行了风险提示。
(二)外资部门有关股权变动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的重组方案和具体交易协议,标的股权将分两次交割。
1、标的股权第一次交割(即液晶器件 51%股权的转让)应履行的外资部门股权变
动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
自创维数字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液晶器件 51%股权转让的议
案后,交易各方已启动液晶器件 51%股权转让的外资主管部门报批准备工作。根据液晶
2
器件所在地的外资主管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经信
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股权转让)事项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
股权的,需提交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公证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同时,根据深圳市公证处的要求,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的,所提交的材料
(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
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
方为外国公司的,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
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受让方才智商店(注册地为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转让方液晶科技(注册地为萨摩亚)正在分别根据上述规定要求
办理主体资格文件及内部决议的公证及/或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的认证手续。上述
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手续完成后,交易双方将在深圳市公证处就液晶器
件 51%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办理公证手续,并将在相关公证手
续完成后向深圳市经信委提交液晶器件 51%股权转让的申请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受让方才智商店及转让方液晶科技在完成相关文件的境外公证及大
使馆/领事馆认证手续后于境内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按深圳市经信委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股权转让)事项的要求提交有关液晶器件 51%股权转让的
全部转股申请文件之后,就液晶器件 51%股权的转让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不存
在法律障碍。但是,液晶器件 51%股权的转让须经外资主管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核准后方
可办理股权过户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仍存在未获批准的不确定性风险;若无法
获得相关批复,则将会导致标的股权第一次交割的手续无法完成。就上述不确定性风险
以及无法获得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风险
提示。
2、标的股权第二次交割(即液晶器件 49%股权的转让)应履行的外资部门股权变
动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核准以及商务部批准同意液晶科技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复的前提下,交易
各方届时将办理液晶器件 49%股权转让的外资主管部门批准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转让方液晶科技在完成相关文件的境外公证及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手
续后,转让方液晶科技与受让方创维数字于境内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3
在按深圳市经信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股权转让)事项的要求提交有关液晶器
件 49%股权转让的全部转股申请文件之后,就液晶器件 49%股权的转让取得外资主管部
门的同意批复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液晶器件 49%股权的转让须经外资主管部门深圳
市经信委核准后方可办理股权过户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仍存在未获批准的不确
定性风险;若无法获得相关批复,则将会导致标的股权第二次交割的手续无法完成。就
上述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得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
书》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二、《反馈意见》问题:重组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已
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但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需要履行经营者集中
申报程序。法律意见书未对此发表意见。请律师对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经营者集中申
报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创维数字与液晶器件在中国境内的模拟合并收
入金额超过 20 亿元且单体营业收入均超过 4 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
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鉴于创维数字与液晶器
件均被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拥有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三、《反馈意见》问题: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和才智商店分别
进行业绩补偿。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以股份优先,对才智商店以现金进行补偿。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关于分别进行业绩补偿安排的说明
4
本次交易分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两个部分,即上市公
司通过下属公司才智商店支付现金购买液晶科技持有的液晶器件 51%股权,并发行股份
购买液晶器件剩余 49%股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
提条件,于相关议案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后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
通过股东大会审核后,仍须履行证监会及商务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因此,两部分交
易相对独立,交易各方约定两部分交易分别设置相应的业绩承诺补偿措施。
同时,由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在通过股东大会审核后能否实施仍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因此,分别就两部分交易设置相应的补偿措施,在出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成
功实施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未能实施的情形时,可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利益,避免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审核不确定性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相关业绩补偿措施的影
响。此外,以现金方式对才智商店进行补偿,亦可避免以股份补偿而导致才智商店和上
市公司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形。
(二)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补充约定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八条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
补偿。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基于上述规定,交易各方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
1、各方同意,若出现标的股权第一次交割实施完毕、且标的股权第二次交割未能
成功实施的情况,关于业绩补偿的安排仍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2、各方同意,若标的股权第二次交割亦实施完毕,关于标的股权的业绩补偿安排
调整如下:
(1)标的股权交割实施完毕后的 3 年内,若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
润数,则在当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液晶科技应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以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
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5
补偿总额不超过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
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2)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倘若:
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
金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乙方应向上市公司就目标公司减值部分另行以股份进行补
偿。
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补偿股份数=[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届时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就业绩补偿安排进行了补充约定,
业绩补偿安排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反馈意见》问题: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创维
RGB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上升为 59.98%。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创维 RGB 及
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意见:
(一)本次交易前创维 RGB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前,创维 RGB 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 RGB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实施完成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该次
交易中,上市公司将持有的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 72%的股权转让给华润纺织(集团)
有限公司,同时以出售股权形成的应收款项与创维 RGB 持有的数字有限股权进行等值
置换,对于资产置换差额,由上市公司向包括创维 RGB 在内的数字有限原全体股东非
6
公开发行股份支付。同时,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创维 RGB 转让部分上市公司
股份,用于偿付创维 RGB 承接的因资产出售而形成的应收款项。
1、在该次交易中,创维 RGB 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承诺:本次以
资产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创维 RGB 承诺:创维 RGB 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即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不转让,亦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创
维 RGB 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等);亦不通过由上市公司回购创维 RGB 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创维 RGB 所持有该
部分股份。
(二)本次交易中创维 RGB 对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
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
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创维RGB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液晶科技的一致行动人已出具
书面承诺:
“除遵守之前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外,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创维数字股份,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创维数字回购该等股
份。如该等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照前
述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
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
行。
7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在延长锁定期内违反该
承诺,本公司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创维数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创维 RGB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五、《反馈意见》问题:重组报告书存在多处错误:(1)第 6 页披露“若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未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第 12 页披露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2)第 250 页披露液晶器件 2013 年至 2015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
分别为 11.09、9.41 和 7.58,同时披露液晶器件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情况逐年提高。请
你公司修改上述错误并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第 6 页披露“若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未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第 12 页披
露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
概况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部分中修改并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于相关议
案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后实施。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本次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与发行股份涉及的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应认定为同一资产,构成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进行
购买,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累计计算。”
(二)第 250 页披露液晶器件 2013 年至 2015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1.09、
9.41 和 7.58,同时披露液晶器件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情况逐年提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
标的资产财务状况分析 (四)资产周转率指标分析”相关部分中更正披露。具体内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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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液晶器件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1.09 次/年、9.41 次/年、7.58 次/年,
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总体维持在合理水平。报告期
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 1-9 月
江粉磁材 4.49 4.69 3.47
金龙机电 3.67 3.35 3.06
麦捷科技 3.18 3.36 1.68
宇顺电子 3.57 4.42 1.63
平均值 3.73 3.95 2.46
液晶器件 11.09 9.41 7.58
数据来源:Wind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针对《重组报告书》中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已根据实际
情况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并补充披露。
六、 重组协议的更新情况
2016 年 3 月 23 日,创维数字、液晶科技与才智商店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各方约定:
1、各方同意,若出现标的股权第一次交割实施完毕、且标的股权第二次交割未能
成功实施的情况,关于业绩补偿的安排仍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2、各方同意,若标的股权第二次交割亦实施完毕,关于标的股权的业绩补偿安排
调整如下:
(1)标的股权交割实施完毕后的 3 年内,若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
润数,则在当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液晶科技应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以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
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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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补偿总额不超过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
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2)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倘若:
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
金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乙方应向上市公司就目标公司减值部分另行以股份进行补
偿。
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补偿股份数=[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届时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协议已经相关各方签署,上述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上述协议将从约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七、 液晶器件专利更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法律意见书披露并注明的液晶器件原电视液晶模组业务相关的
21 项专利已过户至创维 RGB 名下,余下专利号为 ZL201010534258.1 的发明专利因为无
法联系到共有权人佛山市南海平板显示技术中心而无法完成转让。此外,液晶器件新增
8 项专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液晶器件共拥有 75 项专利,具体如下:
授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公告日
一种 PCB、LED 灯条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110136 2011/5/25 2013/1/23
1.
及液晶显示装置 854.9
一种 LED 恒流电源板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110031 2011/1/28 2013/10/23
2.
142.0
电致发光器件及其制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110223 2011/8/5 2014/5/7
3.
备方法 720.0
10
授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公告日
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110223 2011/8/5 2014/5/7
4.
件及其制备方法 728.7
反射片、液晶模组和液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210067 2012/3/14 2014/11/5
5.
晶显示器 296.X
一种背光模组及包括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210201 2012/6/18 2015/3/18
6. 该背光模组的显示装 632.5
置
LED 封装模块及封装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210079 2012/3/22 2015/9/30
7.
方法 016.7
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210235 2012/7/9 2015/8/5
8.
装置 189.3
侧入光式的液晶模组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210070 2012/3/16 2015/4/29
9.
和液晶显示屏 830.2
色温可调整的高显色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0910105 2009/1/22 2012/5/30
10.
LED 灯及其制造方法 257.2
一种大功率 LED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020641 2010/12/3 2011/8/24
11.
新型 061.3
一种 LED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212 2011/6/22 2012/1/18
12.
新型 780.8
一种 LED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270 2011/7/28 2012/3/14
13.
新型 617.7
LED 灯、LED 灯条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090 2012/3/12 2012/11/7
14.
灯箱 新型 650.6
背光模组及其散热铝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294 2012/6/21 2013/1/9
15.
条组件 新型 547.3
侧光式背光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482 2012/9/20 2013/3/27
16.
新型 642.6
液晶模组散热铝条定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145 2013/3/27 2013/8/28
17.
位结构和液晶显示器 新型 186.0
侧入光式液晶模组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618 2013/9/30 2014/4/16
18.
显示设备 新型 478.1
侧入式背光模组和液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884 2013/12/3 2014/7/30
19.
晶显示装置 新型 930.9 0
背板、中框及液晶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065 2014/2/13 2014/7/9
20.
新型 127.7
11
授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公告日
一种液晶模组及其中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114 2014/3/14 2014/8/13
21.
框与背板装配结构 新型 957.4
用于锁附液晶模组中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115 2014/3/14 2014/8/13
22. 面壳与背板的固定片 新型 811.1
及液晶模组
一种新型侧光式液晶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292 2014/6/4 2014/10/15
23.
模组及液晶显示装置 新型 375.5
中框、侧入式液晶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472 2014/8/19 2014/12/24
24.
和液晶显示装置 新型 756.1
一种用于包装液晶模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566 2014/9/29 2015/1/21
25.
组的通用包装装置 新型 819.X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566 2014/9/29 2015/2/11
26.
其侧光式背光模组 新型 827.4
一种侧光式免封装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828 2014/12/2 2015/4/22
27.
LED 灯条及背光模组 新型 923.1 4
侧入式背光模组及液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837 2014/12/2 2015/5/6
28.
晶显示装置 新型 736.X 5
一种静电导电结构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011 2015/1/8 2015/5/20
29.
塑胶一体机 新型 624.3
一种侧入式背光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414 2015/6/16 2015/10/21
30. 及采用该背光模组的 新型 050.4
移动终端
一种电阻式触摸屏测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020251 2010/6/29 2011/5/11
31.
试电路 新型 277.9
一种 LED 背光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020274 2010/7/28 2011/3/9
32. 液晶显示器及显示终 新型 553.3
端
电流和功率可调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020259 2010/7/14 2011/3/16
33.
LED 驱动电路 新型 824.8
点胶装置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020694 2010/12/3 2011/8/10
34.
新型 332.1 1
一种液晶模组和液晶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000 2011/1/4 2011/8/10
35.
显示屏 新型 736.0
一种背光模组和液晶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001 2011/1/5 2011/9/14
36.
显示屏 新型 690.4
12
授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公告日
扩散板及液晶背光模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020694 2010/12/3 2011/11/9
37.
组 新型 181.X 1
一种背光模块及液晶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199 2011/6/14 2012/1/4
38.
显示器 新型 012.3
一种液晶模组及其液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388 2011/10/1 2012/6/13
39.
晶显示器 新型 659.0 3
液晶玻璃的快速固定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120413 2011/10/2 2012/5/30
40. 组件、液晶模组及液晶 新型 744.8 6
显示器
一种恒流源电流控制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045 2012/2/13 2012/10/3
41.
电路及 LED 驱动芯片 新型 682.4
LED 背光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054 2012/2/20 2012/9/26
42.
新型 720.2
一种防漏光 LED 背光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165 2012/4/18 2012/11/14
43.
模组 新型 625.X
一种液晶面板定位结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220521 2012/10/1 2013/3/27
44.
构及液晶显示器 新型 764.1 2
背光模组及其液晶显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095 2013/2/28 2013/8/7
45.
示装置 新型 346.5
背光模组及液晶电子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096 2013/3/1 2013/7/31
46.
设备 新型 379.1
背光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131 2013/3/21 2013/9/11
47.
新型 994.1
无边框液晶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485 2013/8/9 2014/1/8
48.
新型 160.0
灯条固定结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633 2013/10/1 2014/4/16
49.
新型 085.8 4
窄边框背光模组及液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803 2013/12/6 2014/6/11
50.
晶显示装置 新型 413.4
一种具有静电防护功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802 2013/12/6 2014/6/11
51.
能的液晶模组 新型 922.5
灯条背板固定结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828 2013/12/1 2014/5/28
52.
新型 380.9 3
背光模组光学测试装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320883 2013/12/3 2014/7/9
53.
置 新型 945.3 0
13
授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公告日
液晶显示装置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116 2014/3/14 2014/8/13
54.
新型 801.X
背光模组、液晶模组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119 2014/3/17 2014/7/30
55.
液晶显示屏 新型 944.6
一种液晶模组的光学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127 2014/3/20 2014/8/13
56. 膜片的固定结构及液 新型 232.9
晶模组
背光模组、液晶模组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460 2014/8/14 2014/12/17
57.
显示装置 新型 680.0
一种 LED 芯片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544 2014/9/22 2015/1/21
58.
新型 408.0
无边框平面显示装置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565 2014/9/28 2015/1/14
59.
新型 890.6
一种高显色性白光免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654 2014/11/5 2015/3/11
60.
封装 LED 新型 661.1
一种手机及其 LCD 模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699 2014/11/2 2015/3/11
61.
组结构 新型 808.9 0
光学膜片组、背光模组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864 2014/12/2 2015/5/6
62.
以及液晶显示模组 新型 940.0 9
一种用于贴片二极管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420863 2014/12/3 2015/5/13
63.
的 FPC 电路板 新型 229.3 1
液晶模组及液晶显示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039 2015/1/20 2015/10/7
64.
装置 新型 098.1
一种混打 LED 灯条及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354 2015/5/28 2015/9/9
65.
LED 背光模组 新型 321.1
液晶显示模组及 LED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396 2015/6/10 2015/10/21
66.
灯珠和 LED 灯条 新型 372.0
侧光式 LED 背光模组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010534 2010/11/5 2015/3/4
佛山市南海
67. 的散热装置、背光模 258.1
平板显示技
组、电视机
术中心
一种背光模组遮光胶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590 2015/8/7 2016/1/20
68.
的离型膜和背光模组 新型 524.0
一种前壳中框一体模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697 2015/9/10 2016/1/6
69.
组 新型 870.9
一种 LED 球泡灯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693 2015/9/9 2016/3/2
70.
新型 673.X
14
授权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公告日
手机的背光模组及手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620631 2015/8/20 2016/3/2
71.
机 新型 596.5
防烤漆遮蔽治具和烤 实用 液晶器件 ZL201520684 2015/9/6 2016/1/20
72.
漆工艺设备 新型 363.1
薄片平板玻璃的切割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210247 2012/7/17 2016/3/2
73.
方法与切割机 283.0
液晶玻璃与背光模组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310172 2013/5/10 2016/1/20
74.
的结合设备 830.8
改善 LED 光源的方法 发明 液晶器件、 ZL201310154 2013/4/27 2016/3/23
75. 及其 LED 光源 华南理工大 149.0
学
(以下无正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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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
刘劲容
经办律师(签字):
张 宇
陆曙光
日期: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