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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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2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66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

交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

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66 号)

1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0366 号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

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21 日

2016 年 2 月 29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 申请材料显示,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远大物

产 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及至正

投资分别与光大富尊签署《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石浙明、王开红、

许朝阳及至正投资作出承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质押合同、谅解备忘

录的主要内容,上述谅解备忘录是否具有约束力,质押解决的期限、是否为无条

件解除,解除质押安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2)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金波为上市公司董事,至正投资出资比例最高

的股东为金波,多名交易对方持有经略投资等股权。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等规定,补充披露交易

2

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以及至正投资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材料显示,远大物产经营的石化、塑料、天然橡胶、有色黑色金属、

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受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产能过剩影响,市场价格因此也持续

走低;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确定性上升,价格波动幅度增大,市场交易的风险放

大,远大物产报告期投资收益对净利润影响较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

期内现货大宗商品交易的市场占有率。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盈利情况,补充

披露远大物产期货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合理性。3)结合远大物产相关金融工具产

生的各项风险,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补充披露风险敞口及在报告期发生的变化,

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申请材料显示,远大物产主要以期现结合方式实现盈利,收益法评估评

估增值率 1039.53%,预计远大物产未来五年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 10%。请你公

司:1)分主要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 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增

长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次收益法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2)结合近期同行业可比

交易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5. 申请材料显示,远大物产自 2012 年历经 9 次股权转让,1 次增资,其中

两次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转让目的均为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激励公司内

部员工。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股权转让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价款支付

情况、工商登记是否已完成。2)补充披露评估基准日后的两次股权转让交易价

格与本次交易差异的合理性。3)结合股权转让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相应锁

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 1,316,414,052 元,用于投资设

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等,其中远大物产已就上述募投项目取得由宁波市商

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

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3

7. 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补充披

露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

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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