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6-02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东制药”)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应法律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
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
鉴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
励对象王建波、魏书刚、李智勇、孙永新、叶其壮、梁波、李建军和张伟自愿放
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和授予
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0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由 78 人调整为 7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额度由为 958 万股调整为
894 万股,预留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变。
调整后的具体分配如下表:
占全部激励 占公司总
获授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度的比例 股本的比
度-万股
-% 例-%
副董事长、常务
1 董迷柱 50 5.00% 0.17%
副总经理
2 李明花 董事、副总经理 50 5.00% 0.17%
3 刘近荣 董事 20 2.00% 0.07%
4 李志旭 副总经理 20 2.00% 0.07%
5 赵燕红 财务总监 20 2.00% 0.07%
6 宁潞宏 副总经理、董秘 20 2.00% 0.07%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4 人) 714 71.40% 2.48%
预留 106 10.60% 0.37%
合计(70 人) 1000 100.00% 3.47%
4、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
锁定期,分别为 1 年、2 年和 3 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
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次解锁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30%
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48 个
第三次解锁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详细
解锁安排如下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
预留部分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次解锁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次解锁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40元。
6、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在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
除满足前款所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个人考核指标: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锁定期考核指标: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及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A、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净利润指标的完成率,
确定激励对象在各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期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净利润增长率(各考核年度均以 2014 年扣非后净利润指标为考核基数)
预设最大值(A) 393% 541% 738%
预设及格值(B) 294% 413% 570%
各期可解锁数量×考核期考核指标
各期可解锁数量
完成率
当 X≥A 100.00%
当 A>
考核指标完成率 80%+(X-B)/(A-B)*20%
X≥B
当 X
B、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期自 2016 年起至 2018 年止,考核期内,公司每个
考核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4%、5%、6%。
若公司当年发生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对应净利润不计入
非公开发行当年及次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注 1:以上“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未扣除股权激励费用前
的,且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当期最大可解锁数量大于当期实际可解锁数量时,当期对应剩余那部
分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注 3:上表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是以 2014 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
利润为基数计算。
注 4: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考核期对应 2017 年的考核指标,第二个考核期对
应 2018 年的考核指标。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可解
锁数量由公司回购注销。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内,各年度归属母公司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任何一期考核不合格,则
激励对象 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可解锁数量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审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它事项。2016年2月2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它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鉴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
励对象王建波、魏书刚、李智勇、孙永新、叶其壮、梁波、李建军和张伟自愿放
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和授予
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0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由 78 人调整为 7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额度由为 958 万股调整为
894 万股,预留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变。
调整后的具体分配如下表:
占全部激励 占公司总
获授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度的比例 股本的比
度-万股
-% 例-%
副董事长、常务
1 董迷柱 50 5.00% 0.17%
副总经理
2 李明花 董事、副总经理 50 5.00% 0.17%
3 刘近荣 董事 20 2.00% 0.07%
4 李志旭 副总经理 20 2.00% 0.07%
5 赵燕红 财务总监 20 2.00% 0.07%
6 宁潞宏 副总经理、董秘 20 2.00% 0.07%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4 人) 714 71.40% 2.48%
预留 106 10.60% 0.37%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认购
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和授
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激励对象中王建波、魏书刚、李智勇、孙永新、叶其壮、梁波、李建军
和张伟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0 人,授
予激励对象的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78 人调整为 7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额度由为
958 万股调整为 894 万股,预留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是在激励对象依
法自由行使其民事权利,自愿放弃授予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调整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本次对股权激励对象和授
予数量调整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备忘录 2》、《备忘录 3》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