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下称“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认购本
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和授予
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山西
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首次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4 万
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预留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独立董事:杜冠华 宋瑞卿 余春宏 宋瑞霖
2016 年 3 月 23 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宋瑞卿 余春宏
宋瑞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