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4 17: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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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6-021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13 日以邮

件方式送达。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仁虎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鉴于激励对象中王建波、魏书刚、李智勇、孙永新、叶其壮、梁波、李

建军和张伟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0 人,

授予激励对象的 1064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78 人调整为 7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额度由为

958 万股调整为 894 万股,预留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调整的 7 名激励对象获授额度有所调整外(有放弃的剔除出名单,有减

少认购的额度减少),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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