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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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

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完

备。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

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需要,是合理的。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往来风险。

1、报告期内,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对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预计,该议

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征得独立董事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涉及金额,按市场原则作

价,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况。

四、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1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如下意见: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五、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事前经过我们审核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根据《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

后,我们认为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特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

构。

六、关于 2015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是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其中公司独立董

事、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报酬是按照履行职责所承担的责任,为公司决策贡献以

及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标准确定,其他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监事根据各自

岗位薪酬确定。2015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同意将董事、监事的薪酬(年报)提

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

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有相应的内控措施,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该议案已于董

事会召开前征得我们同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相关投资理财,

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利润补偿协议执行情况的说明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5 年度,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

华核字[2016]002541 号《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补偿协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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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置入资产 2015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41,428.14 万元,超过 2015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992.32 万元,实现了业绩承诺,

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九、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八条规定,交易对方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

现金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参照上述

规定,交易各方拟签署《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更能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3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九届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兴军 鞠新华 尹 田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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