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索芙特 公告编号:2016—004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索芙特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225 号),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552,855,24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53 元,
募集资金总额 4,162,999,994.85 元,扣除承销费(包括保荐费)人民币 40,000,000.00 元
后,将募集资金 4,122,999,994.85 元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与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 “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的北京万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96815664。截止 2016 年 3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122,999,994.85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以及用于支付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本
协议生效之前,各方均不能随意动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里的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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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洪晓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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