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4 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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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21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

向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国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的概述

公司与畅元国讯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畅元国讯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畅元国讯 100%股权,目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尚在进行中。

鉴于畅元国讯版权保护及版权交易业务正在快速发展,部分业务需要增加流

动资金投入;公司收购畅元国讯股权事项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畅元国讯 100%股权,

畅元国讯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畅元国讯的业务将成为公司互联网业务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同时为了促进畅元国讯业务快速发展,公

司拟与畅元国讯签订《借款协议》,向畅元国讯提供不超过人民 3000 万元的借款,

借款期限从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利

息按月结算,畅元国讯股东杨超、雷建、陈兆滨、鲁武英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

担保范围为借款及其为借款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等)。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北京畅元国讯科技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4 年 2 月 24 日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0 号院 6 号楼 1701 室

5、法定代表人:杨超

6、注册资本:1,357.14 万元

7、经营范围:科技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发射、接收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8、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6,325,399.59

负债总额 20,855,962.55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5,469,437.04

2015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61,111,704.01

营业利润 15,163,549.97

净利润 13,568,198.79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目前正委托审计机构对畅元国讯进行审计,

最终审定数据可能与以上数据存在差异。)

三、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元(大写:叁

仟万元整)资金支持。乙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分期向甲方提出资金借用申请。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表审核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出借给乙方。

2、借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3、借款利息:乙方按实际借用时间支付年化 6%利率给甲方,利息按月结算,

乙方每月 3 日支付上月应付利息(如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4、借款期限: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5、款项归还:乙方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借用的资金本息全部归还;

6、担保责任:

6.1、为保证双方利益,乙方股东杨超、雷建、陈兆滨、鲁武英(统称丙方)

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丙方优先以其所持有的合计 407.14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占乙方 30%

股权)为乙方提供担保(其中,杨超质押股权为 224.49 万元,雷建质押股权为 103.23

万元,陈兆滨质押股权为 47.40 万元,鲁武英质押股权为 32.02 万元);若甲方要

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丙方应在甲方提出质押登记要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出具所有资料并配合甲方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乙方可以根据资金情况提前

归还甲方借款,乙方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的,甲方应在乙方或丙方提出解除质押

要求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6.3、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等)。

7、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及丙方应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而发

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7.2、乙方逾期归还借用款项本息的,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

约金。

7.3、若乙方逾期支付利息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或者甲方认为乙方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应及时归还,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畅元国讯业务发展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公司向畅元国讯

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畅元国讯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且畅元国讯股东杨超、雷建、

陈兆滨、鲁武英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此本次财务资助的还款有保障,风险较

小。同时,公司收购畅元国讯股权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相关收购事项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畅元国讯 100%股权,畅元国讯将成为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畅元国讯的业务将成为公司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

司向畅元国讯提供的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五、独董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相关收购事项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畅元国讯 100%股权,

畅元国讯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畅元国讯的业务将成为公司互联网业务的重

要组成部分,公司向畅元国讯提供的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且

畅元国讯股东杨超、雷建、陈兆滨、鲁武英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故本次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的风险较小并可以控制。本次财务资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

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

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向畅元国讯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3、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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