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锦股份”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
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亮、邱勇
项目联系人: 赵亮
联系电话: 010-85156358
是否更换过保荐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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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059
注册资本: 1,599,442,537元
注册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 李春建
实际控制人: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联系人: 王维良
联系电话: 0427-585674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年12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日期: 2015年4月14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在推荐华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
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华锦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督导华锦
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公司存在的各项风险;同时,督导华锦股份加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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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尤其是项目的风险管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中信建投证券督导华锦股份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华锦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的核查。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华锦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
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华锦股份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华锦股份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
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实施保荐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依据持续督导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华
锦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无相关部门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保荐机构对华锦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期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本保
荐机构的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对保荐工作
期间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行为能有效防范并及时进行整改。
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本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
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对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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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上述调查提供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工作过程中,
公司为本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
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本保荐
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保荐机构的相关核查工作给予了全力配合,
能够及时回复保荐代表人的各项问询,积极提供相关资料。
以上中介机构在参与华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和持续督导过
程中,在协助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
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华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本保荐机构认为,华锦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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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锦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71 号”文核准,华锦股份采用网下向询
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8,936,17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7.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98.40 元,
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45,898,936.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954,101,062.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 140200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户,并于 2015 年 1 月 5 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本保荐机构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照公司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与存放情况及公司 2014 年度报告、会计师出具的相关专项鉴证
报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本保荐机构认为,华锦股份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华锦股份能
够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其他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华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至华锦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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