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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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