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专项研究讨论,制订了《未
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政策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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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以现金形式进行分红优先
于以股票方式进行分红。
2、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分红比例如下:
(1)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可分配利润
的计算依据为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存在以前年度未
弥补亏损的,则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
(2)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如果未来三年内(2015 年—2017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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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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