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签订了《上海汇通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76 号
5 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沪汇通【2016】房宇-租第 03 号),本公司将拥
有的上海市南京西路 1576 号轻工机械大厦 5 层出租给弘昌晟,该房屋租赁期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租期 6 年。
按照公司 2011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由董事会批准。”因
此,公司本次拟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公司与弘昌晟签订以上租赁合同,属于公司日常业务范围,定价合理,合
同条款公平、公正,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签订该合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之签
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江波 沈黎君 刘文新